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严格考勤制度,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圆满完成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山东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研究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应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奋发进取,通过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全面发展自己;任课教师应对学生热情爱护,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切实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第三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章 考勤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学院自新学期报到日开始对学生实行考勤,考勤范围包括学生上课以及参加学校、学院统一组织的劳动、军训、早操、政治学习、实习、毕业设计等活动。
学生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应按规定请假,期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凡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超假不续假的,均按旷课处理。
第五条 考勤方式。考勤采用机器与人工相结合的方式。
(一)机器考勤。通过校园一卡通考勤系统刷卡考勤。学生在课程开始前进入教室时及课程结束离开教室时,均要本人刷卡考勤,没有刷卡的均认定为无故缺课。由他人代替刷卡的,一经发现,取消刷卡记录,并对相关学生严肃处理;
(二)人工考勤。因机器故障或其他原因,任课教师、辅导员、教务管理人员及其指定人员均可考勤。
第六条 学生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每周至少一次),任课教师必须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出勤纪律,对随意迟到、早退、缺勤的学生除作好考勤记录外,还应予以批评教育。特别严重者,要及时向辅导员进行通报。
任课教师可以自己考勤,也可指定授课班级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代为考勤。上课前,任课教师清点记录学生实际出勤人数后,指定考勤负责人根据该课程的应到学生人数在《学生考勤记录本》上详实地写出缺勤者姓名,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 学生见习、实习、教学参观等校外教学活动的考勤由带队教师负责。
带队教师可以自己点名考勤,也可以在清点记录学生实际出勤人数后,指定班级考勤负责人根据该班级的应到学生人数在《学生考勤记录本》上详实地写出缺勤者姓名,任课教师进行签字确认。
第八条 学生考核考试的考勤由监考教师负责,学院在安排考场时必须明确各考场应到学生人数并要求学生按规定的考试安排参加考核。监考教师应将所负责考场的学生出勤情况准确地填写在考场记录上,并向巡考的学生辅导员进行通报。
第九条 学院组织的大型集体活动,由自律会负责清点人数、各班级具体落实未到人员,自律会汇总后报送院团委。
第十条 学生班级统一实行《学生考勤记录本》制度,班级考勤第一责任人为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和团支部组织委员是具体责任人。
每次集体活动必须进行考勤,在《学生考勤记录本》上记录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和未到人员姓名,请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负责人进行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学生班级考勤情况每周汇总一次,辅导员检查一次,学院汇总后每周公布一次。对不严格执行制度和无故旷课(含早操、集体活动)、迟到、早退者,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章 请假与销假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规定活动,必须事前先到辅导员处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一)请假三天(含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
(二)请假四天至两周(含两周)的,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和教学副院长批准;
(三)请假两周以上到六周的,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生外出实习期间,请假事宜由带队教师审核,请假审批程序参照本条执行。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必须提前办理缓考手续。
(五)学生请假获准后,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主动向任课教师出示请假条,不得其他形式转达、转告或补报。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请假一天以上要有医疗单位证明,在校内时必须持学校医院证明,在校外须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遇有直系亲属病丧或其它重大事故必须由本人料理时,可以请事假。因下列原因请假或补假,一般不得准假:
(一)自称身体不适,无校医院诊断证明或自称诊断证明丢失者;或有医院诊断证明,但医师未建议停课休养者;
(二)想念亲友、前往探视者、外出游玩者;
(三)自称车次误点等原因逾期不归者;
(四)私自参加外单位邀请或组织的各种比赛、招考或学习班者;
(五)因担任家庭教师、其他有偿或无偿服务及输出劳动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五条 经批准请假外出离校的学生,应在请假期满返校后立即向辅导员销假,不按期销假又逾期不归者,超过日期按旷课论处。
第十六条 请假学生需要延长事假、病假的,必须按照上述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超过六周的,原则上要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确因急事、急症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者,可以先与辅导员老师联系说明情况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一般情况事先不履行请假手续,事后补假者,皆按旷课论处。
第四章 学生缺勤与旷课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缺勤(旷课)时数计算。
(一)学生无故不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按实际学时记旷课时数;
(二)学生旷考,按考试时间的2倍记旷课时数;
(三)学生不经请假私自离开学校或实习现场,每天按旷课8学时计;
(四)学生无故不参加军训、运动会等重大活动,每天按旷课8学时计;
(五)学生无故旷操按1/2学时计,无故不参加会议、活动按开会或活动实际时间计。
(六)学期内学生旷课时数进行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实习)指导老师,必须对旷课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本人写出书面检查。
(一)对无视考勤纪律,屡次旷课的学生,在批评教育的同时,向辅导员进行通报;
(二)所选学课程缺课(含请假)达到3次的,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不得高于平时成绩满分的60%;
(三)对旷课达到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的,一律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记。
第二十条 辅导员对旷课学生必须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对无视考勤纪律,屡次旷课、旷操的学生,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必须按照《山东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一)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10-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1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于因旷课再次受到处分者,一律加重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材料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